制度规定

制度规定

当前位置: 首页 >> 党政工青 >> 行政管理 >> 制度规定 >> 正文

涉外工作中的保密规定

发布时间:2017年11月23日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本站原创

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,公司对外活动逐年增加,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,加强涉外保密工作,特作如下规定:

一、公司一切涉外人员必须忠于祖国,加强组织纪律性,严格执行外事工作中的各项纪律和保密制度。在涉外活动中既要热情友好,以礼相待,又要谦虚谨慎、注意保密。

二、在接待来访、学术交流、洽谈贸易、陪同游览、互相宴请等涉外活动中,工作人员要如实汇报情况,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。

三、不得携带秘密文件、资料、内部刊物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会见外宾,参加招待会和其他外事活动。

四、凡有外事活动和涉外任务的部门,要有一位领导同志分管秘密工作,经常向群众进行外事保密教育,外事纪律教育,以防止失、泄密事件发生。

五、学院领导要对本单位因公、因私出国人员进行保密教育。出国人员未经批准,不许携带秘密文件、资料、图片、内部刊物和记有内部情况的笔记本。

六、凡携带内部文件,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或向境外邮寄稿件,须经学校科研处审查同意,并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和海关总署1990年2月《关于秘密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》和1992年1月国家保密局发布的《工作细则》办理。

七、不准外国人利用考察、旅游、洽谈贸易、学术交流、课堂教学、友好交往等名义,进行系统的社会调查活动。未经领导批准,任何人不得应外国人要求,填写各种调查表或撰写带有社会调查性质的文章。如发现有此类问题须及时向外事和有关部门报告。

八、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,外方有正当理由明确要求我方承担保密义务的,我方必须履行保密义务。